审查指南p275
“作为药物的应用” 属于疾病的诊断治疗
“在制药中的应用” 不属于疾病的诊断治疗
问题:
(1) 化合物XX,其特征在于作为抗肿瘤药物的应用。
(2) 化合物XX,其特征在于在制备抗肿瘤药物中的应用。
权利要求(1)属于疾病的诊断治疗?,(2)不属于?? 关于(1)还有其他的例子吗?
PS: 那天看了一份初审公开的专利 (申请号200410055547.8公开号CN1706944A).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做的
他的权利要求6:一种重组人脑纳素的医药用途,其特征在于与目前常用的治疗心衰竭的药物相比,重组人脑纳素具有疗效快,副作用小,不产生药物依赖等优点,可快速治疗心力衰竭。
问题: 这样的权利要求难道不属于疾病的诊断治疗吗???
审查指南p287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中所说的“公众不能得到的生物材料”包括:个人或单位拥有的、由非专利程序的保藏机构保藏并对公众不公开发放的生物材料;或者虽然在说明书中描述了制备该生物材料的方法,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重复该方法而获得所述的生物材料,例如通过不能再现的筛选、突变等手段新创制的微生物菌种。这样的生物材料均要求按照规定进行保藏。”
问题:若是在生物类的发明中用了一个不能重复该方法而获得所述的生物材料,那么也就是说这样的专利很可能不能重复实施。 这样的专利有实用性吗??
审查指南p294
9.4.1涉及遗传工程的发明的新颖性
(1) 基因
如果某蛋白质本身具有新颖性,则编码该蛋白质的基因的发明也具有新颖性。
9.4.2 创 造 性
9.4.2.1 涉及遗传工程的发明
(1) 基因
如果在申请的发明中,某蛋白质已知而其氨基酸序列是未知的,那么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申请提交时可以容易地确定其氨基酸序列,编码该蛋白质的基因发明就不具有创造性。但是,如果该基因具有特定的碱基序列,而且与其他编码所述蛋白质的、具有不同碱基序列的基因相比,具有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效果,则该基因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问题: 蛋白质的一级结构是氨基酸序列。蛋白质是已知氨基酸序列是未知,可以认为是有人拿到蛋白晶体,但是不知道其氨基酸序列。 反之,蛋白质本身有新颖性可以认为是蛋白质的三级或四级结构不知道,或者没有拿到蛋白质的晶体,但是很可能这个蛋白质的氨基酸序列是已知的。此外,氨基酸是由三联体密码确定的,也就是说同样的氨基酸序列可能存在多个理论上的碱基组成,那么怎么能说知道氨基酸序列就一定能推出核苷酸序列呢?
本人是生物专业的。总感觉指南上这两句话从学术上说有问题。 望同行讨论赐教。
关于专利侵权,侵权判定在哪本书上介绍的比较详细呢? 只是知道冯晓青的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辅导上有一点。
关于行政复议在哪本书上介绍的比较详细呢? 除了看行政复议法和冯晓青的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辅导,还在哪里有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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