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 p126
(2) 所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
问题: 不理解为什么引证中国的专利文件要不能晚于公开日,而不是申请日呢?? 能举个例子吗?
审查指南p129
“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如果说明书涉及技术方案的部分已经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就不必在涉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再作重复说明。”
问题: 看过好多初审后公开的专利,只有具体实施方式,没有优选的实施例。 但是根据指南这句话(划线部分),感觉连实施方式也可以没有。也就是说,要是一个比较简单的发明,我在发明内容中的技术方案中对发明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则不必在写具体实施方式了是吗?
审查指南p146
2.2 抵触申请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他人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此处所称的他人包括申请人部分相同的情形。
问题:划线的那句话是不是说,抵触的申请人为A, B, C, 在后申请人为A和B; 或者在后申请人为A,B,C,D,都算只申请人部分相同的情况???
审查指南:p153
4.1 外国优先权
4.1.1 享有外国优先权的条件
享有外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外国首次申请)后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在后申请)。
(2)就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外国首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
(3)申请人提出首次申请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应当是同中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问题:这里面(实质审查是)似乎只对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国家进行了规定,没有对申请人本身是否是巴黎公约的国民或居民,或是否为来自承认中国优先权的居民进行规定???
对申请人本身的要求在指南p29-p30中有(初审程序),是不是说申请人资格在实审中就不审查了?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1)和(2) 在处审程序中也有,为什么还要写??
审查指南p156:
(3) 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a2、a3,其中只有a1在中国首次申请中记载过,则该中国在后申请中a1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其余则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
(4) 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a2。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已经记载在中国首次申请中,则在后申请中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实施例a2则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
问题:一直认为优先权是对权利要求说的,怎么实施例a1也可以要求优先权呢,实施例存在优先劝的概念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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