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看到了大家对 2006年卷一 29题的不少讨论内容,很多网友也对此题带有疑问。现将对此题的一些理解公布,供大家讨论和参考。

29、以下关于权利要求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独立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从属于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有可能具有新颖性
B.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从属于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有可能不具有新颖性
C.从属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其所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不可能具有创造性
D.从属权利要求不具有实用性,其所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有可能具有实用性

参考答案:A、B、D

【解析】

A、各项不同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必须分别予以判断。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不等于其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新颖性,故选项A正确。

B、通常情况下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说明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或技术方案未在一份现有技术中公开,因而从属于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或技术方案也应该未被任何一份现有技术公开,所以从属权利要求也应具备新颖性。
不过上述情况也存在特例:申请人在要求一项优先权的同时往往会在“在后申请”中将新增加的“进一步的改进方案”作为从属权利要求。这时由于该从属权利要求的内容并不包括在优先权文件中,所以该从属权利要求并不能享有优先权。这样在该专利文件的优先权期间公开的现有技术或者出现的抵触申请,虽然不能影响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但是却能影响该从属权利要求的新颖性。而且上述情况是在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中,申请人经常采取的一种做法,并不属于个别现象。由此可见,从严格角度来说选项B正确。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公布的标准答案以及最终公布的标准答案中都没有选项B,故选项B值得商榷。

C、通常情况下,由于该从属权利要求已不具有创造性,说明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在内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经是显而易见的,独立权利要求也必然不具备创造性。不过从前面选项B的解析中可以看出上述情况也存在特例:前述因不能享有优先权而不具备新颖性的从属权利要求,自然也不具备创造性,而其独立权利要求却可能因为享有优先权而既有新颖性也有创造性。从严格角度来说选项C错误,故选项C也值得商榷。
审查指南中并没有类似选项C的说法,比较相关的规定是,2006版《审查指南》2-4-3.1<对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原则>中规定:“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审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其中“则不再审查……”的说法和大部分欧洲国家专利审查制度中的规定是一致的。这一规定主要是从节省审查程序的角度来考虑的,因为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最大保护范围取决于独立权要求,在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已经没有必要再审查这项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但这并不表示该从属权利要求已经具备了创造性。

D、本题中此选项比较引起争议。一般来说从属权利要求具有实用性,其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通常也具有实用性,反之则相反。但两种情况又都存在特例,例如,当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实用性,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可能因为引入一个不合适的技术特征导致该从属权利要求不能实施而不具备实用性;一项从属权利要求具有实用性,但其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可能因为相比从属权利要求而缺少了一个必须的技术特征而无法实施而不具备实用性。比如,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审查手册》中对实用性的判断原则中就有如下的说法:“判断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符合实用性针对的对象,要对每项权利要求进行评价。一般来说,如果确定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实用性,从属于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也会具有实用性。但有所例外,所确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实用性不同于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实用性,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对各个权利要求分别进行判断。”
综上,笔者认为,本题D选项应该是正确的,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公布的答案中并没有选项D,故当初笔者认为选项D值得商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出版的《试题解析》一书中公布的标准答案中已经将选项D作为正确,并在解析中也认可了上述观点。

参考答案: 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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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2  高级会员 | 2007-5-26 23:58:22

Re:2006年卷一29题,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问题的解析

顶一下
这个答案好颠覆啊~
并且与果汁局的参考答案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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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5-28 06:55:44

Re:2006年卷一29题,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问题的解析

29、以下关于权利要求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独立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从属于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有可能具有新颖性
B.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从属于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有可能不具有新颖性
C.从属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其所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不可能具有创造性
D.从属权利要求不具有实用性,其所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有可能具有实用性

参考答案:A、B、D

有关选项A的进一步分析。

实际上对于选项A中还存在一种非常特殊的情况,就是当独立权利要求不享有优先权且不具有新颖性时,而其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因为享有优先权而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由于上述情况也包含在选项A中,所以往往会被忽视。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优先权在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时是不能忽略优先权的作用的。从这点来看,题目中选项C的表述显得有些绝对了。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6-11 06:03:37

Re:2006年卷一29题,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问题的解析

有关2006年卷一29题的答案,已经引起了多个帖子的讨论,在此提醒大家注意:
此题国知局最终公布的标准答案已经作了修改,答案为A、C、D,这样就澄清了有关选项D的疑问(参见《 200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各科试题解析》——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编著》)。

不过即使是修改后的答案,依然存在疑问。希望这个解析能引起大家从多角度思考此问题。
wittyfool  注册会员 | 2007-6-11 07:00:23

Re:2006年卷一29题,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问题的解析

楼主说的真是于我心有戚戚焉,我原来也考虑过并和各位同学讨论了这个问题,结果得出了楼主一样的结论:

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0&id=83033&sty=1&tpg=6&age=0

总之,不管什么情况下,评价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联系有一个前提,即二者相对的是相同的现有技术。其实大多数情况下我们讨论问题时都预设了这个前提而没有发觉,因为这个问题才突出意识到了这一点。

如果把这个问题继续讨论下去,还有进一步的发现: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过程中进行的某些修改,例如将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也可能造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丧失优先权,原因很简单: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虽然理应记载在原申请中(否则就修改超范围了),但却不一定记载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中,因此不一定能享受优先权——然而实务中我们答复OA时估计谁都不会去查优先权文本吧(审查员不知道看不看)。

另外,个人这道题出得挺失败的,脱离具体的技术方案,抽象地谈论三性本身就没什么意义——如果站在审查员角度,似乎还可以从提高审查效率的出发点做一番分析,站在代理人的角度实在觉得没什么用。何况产生这么多争议。
sweetnothing  注册会员 | 2007-6-12 19:14:33

Re:2006年卷一29题,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问题的解析

C.这个答案我认为包括的内容比较丰富
首先,最通常的情况下,从属不具有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也不具有创造性,这都能理解;
其次,当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
    (1)、如果在优先权要求期间有相关技术公开,使得从属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但独权不一定没有创造性;
    (2)、如果在优先权要求期间有相关的专利申请提出并且未在该期间公开,那么独权肯定没有创造性。
    创造性的评判标准以现有技术(必须是公开的公知技术)为依据,为公开的申请,不能作为判断创造性的条件,所以(2)中情况下,独立权利要求是没有创造性的。这点与楼主对答案C的解释有一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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