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以前也没怎么细究这一款,重新读来颇觉疑惑。当然,在实务中大家并不一定遵照执行。
这一款中令人费解的地方在于,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在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之时,需要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呢,还是在向外国申请时才需要“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还是二者都必须“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其实正常的解读应当是在前半句“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然而就是后面那句话将本款的意思搞复杂了(当然在第三次修订稿中已没有了这画蛇添足的东西)。
实务中,很多申请人并没有委托任何代理机构办理而是在国内申请了之后就直接向外国申请,有的即使是找了代理机构,也并非是涉外机构。这样做是否是违反了第20条第一款呢(即便是申请人在提出国外申请之前已经提交了国内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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