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外国多项优先权:
旧指南3.2.1.3中说:
要求多项优先权而在书面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部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国家或组织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
新指南6.2.1.2中说:
要求多项优先权而在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某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国家或者组织之一的,视为未提出该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并注明该在先申请号。
这里就有一个问题产生:
即旧指南中出现未写、写错情形只是该项优先权未要求。而新指南中出现未写、写错情形将导致声明未提出(声明是在申请书中的几栏),声明未提出,则全部优先权无效,这个范围可比旧指南中大多了。
不知上面的理解对不对,还是新指南中该问题未说清,这个未提出还是仅针对未写或写错的单个被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即与原指南一个意思?
还有就是申请书中不论外国优先权还是本国优先都是在一个地方声明的,可是新指南中说了视为未提出该声明,可是又仅仅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在要求本国优先权里又来一个类似的审查制度视为未要求本国优先权。
所以,是不是新指南里这个地方没说清啊,这个申明未提出,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还是仅针对有问题的那个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其它正确的优先权并不受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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