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33.2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问题(1):假想了一种情况。一份发明专利中在说明书部分记载了一种产品和产品的制备方法,但是在权利要求书部分只保护产品。 若申请人自己在12个月内,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仅仅对此产品的制备方法提出保护(不考虑在要求产品优先权情况下,同时提出方法保护的情况)。
这时候
1. 在先申请被视为撤回吗??
2. 如果被视为撤回,那么产品如何保护呢?(不考虑对方法保护延及得到产品的情况,只是用产品和方法进行举例)
3. 像这种只有一个权利要求的在先申请,在被要求优先权撤回的情况下,能先通过提出分案申请的方法保护住产品吗?? 感觉只有一项权利要求不能分??
问题(2): 还是上面的情况,一份发明专利中在说明书部分记载了一种产品和产品的制备方法,但是在权利要求书部分只保护产品。如果申请人自己在在先申请公开之前,提出另一份申请,要求保护方法,但是没有要求优先权。
1. 这时候应该可以申请并授权呢?
2. 若在在先申请公开以后,申请人自己在对方法提出申请,虽然是自己提出的,但是是不是同样属于已经公开,不能申请并授权呢?
困惑一晚的问题,比较长,早起发帖 :(
多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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