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P40:
(3)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i) 转让方、受让方均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ii) 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以及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iii) 转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受让方是中国内地个人或者单位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问题:这里面提到的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是不是应该理解为是在中国没有固定住所或营业场所的人呀/??
审查指南P41:
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变更国籍后,以及在中国内地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均应当按照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规定办理。
问题: 从这句话判断,好象在审查指南P40中提到的那段话中的外国人应该是没有固定住所或营业场所的人,而有固定住所的人应该视为与中国普通人一样。 但是最前面为什么要包括变更了国籍的中国内地申请人呢?? 比如要是一个中国内地申请人变更国籍后出国定居了呢?? 应该怎样理解这句话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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