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申请人对这篇对比文献是很清楚的,那么
1,说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陈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以想到结合该公知常识来得到解决本发明的方案.
2,既然审查员认可了新颖性,那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和现有的有差别,主要陈述该差别是难以想到的,不经过创造性的劳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以获得本申请的的技术方案,即非显而易见性.
3,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什么样的技术效果,主要提供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别带来的技术效果,并最好效果在原始文本里有所提及,并且有足够分量,如果申请文件中根本没有提到效果,现在重新提交估计难以让审查员接受.
以上内容援引了“新审查员一名”朋友在另外一个帖子的内容,特此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