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网讯 从2007年4月1日开始,最新修改的PCT细则正式生效。此次细则修改共涉及11条25款,是近年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顺应国际形势,在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对PCT细则的一次较大改动。

  此次细则修改增加了两项内容:其一,国际申请的遗漏部分可以通过援引包含于优先权文件中的项目或部分,在规定期限内加入而不影响国际申请日;其二,允许在规定期限内对优先权进行恢复。此外,还对细则第91条涉及的明显错误更正的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从而明确了可更正的错误的定义,并在PCT最低文献量中增加了韩国文档。对于国际申请的部分遗漏和优先权的恢复这两项内容,中国作为受理局予以接受,但作为指定局和选定局予以保留。

最新的修改条文:

即将实施的PCT新程序 (2007年4月1日起)
.
国际申请的部分遗漏(新细则4.18,20.5,20.6)
-如果申请文件遗漏部分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全部或部分附图,受理局通知申请人补交遗漏部分(确定新国际申请日),或,或将在先申请中相应部分加入国际申请(保持原国际申请日),
-申请人应提交:替换页、优先权文件及译文(如果优先权文件与国际申请语言不同)
-受理局或指定局均可对此条款保留
-引用的相应信息将与国际申请一起公布

优先权的恢复 (细则26bis.3,,,,49ter)
-请求书可包含恢复优先权的要求
-前提: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日起14个月内
-受理局可适用以下一种或两种允许恢复的理由:
(1) 误期是在采取了相应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
(2) 误期是无意的
-受理局可要求提供相应证据
-恢复优先权的要求及受理局的决定将与国际申请一起公布
-受理局恢复优先权的效力:以理由
(1)恢复时,应在所有指定国有效;以理由
(2)恢复时,应在所有采用相同或更宽松标准的指定国有效
-如果指定局或指定国的法院或相应机构在充分考虑到恢复优先权的要求及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该要求不符合细则规定,则受理局的决定在该指定国无效
-指定局的复查只能在对相关证据有疑问时方能进行
-指定局不受受理局拒绝恢复决定的约束
-申请人可向指定局提交恢复优先权的要求
-指定局可适用理由(1)和/或理由(2)
-该要求应于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届满后1个月内提出
-指定局在作拒绝决定前必须给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指定局可适用比理由(1)、理由
(2)更宽松的标准

. 明显错误的更正(细则91)
-进一步明确明显错误的定义:如果认定文件中所出现的内容实际上意指其它含义, 而且只能是该含义。
-以下错误不能按明显错误更正: 国际申请部分遗漏摘要错误按条约第19条提出的修改(国际初审单位除外) 如果更正将导致优先权日变更的话,优先权(或修改及添加的优先权)
不能更正
-提交更正请求的期限:优先权日起26个月内
-更正请求被拒绝后2个月内,申请人可要求国际局公布该请求
-审查已经开始的指定局不必考虑更正的明显错误
-任何指定局可不考虑更正的明显错误

. PCT最低文献:增加韩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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