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创造性的一个问题

2007-4-29 22:33
35984
请教各位:
例如, 对于一部自行车,某人在甲日对车把申请了专利,其后,该人在乙日 又对车座申请了专利,而后,该人在丙日 又对车蹬申请了专利。

三个专利申请都授权后,该人又对车把,车座,车蹬作为整车申请了专利。
是否是整车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分享到 :
0 人收藏

4 个回复

倒序浏览
xidinafei  注册会员 | 2007-4-29 23:08:11

Re:关于创造性的一个问题

这个关键就看把这三个组合在一起有没有产生新的技术效果、解决新的技术问题。如果有——又创造新;没有——没有创造性。就像审查指南中举例电子表和圆珠笔组合各自实现各自的功能,没有因为组合而产生新的技术效果、解决技术问题。
广告位说明
starluan  中级会员 | 2007-4-30 08:35:33

Re:关于创造性的一个问题

还有一种情况, 就像一个申请是药品, 一个申请是药品的生产方法。 后面的申请分别要求前面2个申请的优先权。 也应该是可以的。

如楼主说的情况, 要是要求前三个申请的优先权,也应该是可以申请的
hklmyt  注册会员 | 2007-5-2 02:24:45

Re:关于创造性的一个问题

个人认为,有如下两种情况:
1 若还在优先权期限内,则可要求多项优先权;
2 若优先权期限已过,则以此三项现有技术为基础评价其创造性又分以下两种情况:
(1)之前三个申请的权利要求与现在申请的权利要求有一项相同,则构成相同的专利申请.处理参见指南第2部分第3章第6.2.2节: 
对一份申请和一项专利权的处理
在对一份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另一份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并且尚未授权的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它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此时,申请人可以放弃其已经获得的专利权,也可以撤回其尚未被授权的申请。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认为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驳回其申请。申请人选择放弃其已经授予的专利权的,应当在答复审查通知书的同时附交一份放弃其专利权的书面声明。此时,对那份符合授权条件、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发出授权通知书,并将此份放弃专利权的书面声明转至有关审查部门,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公告上注明前一专利权自后一专利权的权利生效日起予以放弃。
(2)权利要求不同,未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则属组合发明,组合发明主要看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相互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参见指南第2部分第4章第4.2节.
小丫头  注册会员 | 2007-5-24 19:30:11

Re:关于创造性的一个问题

如果像楼上说的将那三者组合作为整车申请,那是不是前面申请的只有车蹬、车把火车作的情况与现在要申请的整车不属于一个技术领域呢?所以不是最近接的现有技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