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关于专利名称与保护范围的一直搞不清楚

2007-4-25 00:17
33833
请教各位前辈,专利一般都按名称进行归类,不知名称对保护范围的限制是怎么样的呢,比如说专利名称和权利要求前序中都以“一种电视机防雷保护插座”,对于用于收音机的情况同样属于保护范围吗?
分享到 :
0 人收藏

3 个回复

倒序浏览
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07-4-25 17:24:44

Re:关于专利名称与保护范围的一直搞不清楚

“专利一般都按名称进行归类”这说法好像没听说过,专利是按类型归类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其外还有IPC分类,主要看发明内容分类。名称除非明显与发明主体不符,一般不要求修改,同时以不作为保护范围的依据,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才是保护范围的依据。
以“一种电视机防雷保护插座”,对于用于收音机的情况是否同样属于保护范围,这要看本领域人员是否能够认为等同,也就是是否适用等同原则,具体要看说明书的内容,是否明确限定。
其实,我个人认为,防雷保护插座的原理很简单,现有技术很多,可以轻松绕过,或者干脆无效掉他。
广告位说明
袋里人  中级会员 | 2007-4-25 17:30:14

Re:关于专利名称与保护范围的一直搞不清楚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

对于主题名称中含有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中的用途限定在确定该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但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例如,主题名称为“用于钢水浇铸的模具”的权利要求,其中“用于钢水浇铸”的用途对主题“模具”具有限定作用;对于“一种用于冰块成型的塑料模盒”,因其熔点远低于“用于钢水浇铸的模具”的熔点,不可能用于钢水浇铸,故不在上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然而,如果“用于… … ”的限定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或设备本身没有带来影响,只是对产品或设备的用途或使用方式的描述,则其对产品或设备例如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不起作用。例如,“用于… … 的化合物X \" ,如果其中“用于… … ”对化合物X 本身没有带来任何影响,则在判断该化合物X 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时,其中的用途限定不起作用。
bgbrd888  新手上路 | 2007-4-25 18:08:06

Re:关于专利名称与保护范围的一直搞不清楚

感谢楼上两位的细致解答,一下子使我茅塞顿开。谢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