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例的数量,掌握下述的基本原则
1)专利法对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实施例的具体数目没有作严格的规定。提供的实施例数目应当依据是否能够足以理解发明的构成和能够以此内容判断所提出的专利保护的范围是否合理可行而定。
2)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当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的特征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一个以上的不同实施例。应给出两端值附近的实施例和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3)当权利要求提出保护以一通式为代表的一组新化合物时,其主要技术特征结构单元上所涉及的取代基(或叫母核上的取代基),例如烷基、烷氧基、芳基、胺基和卤素等,根据具体情况,在说明书中要过密地分别列出每一类取代基中的若干个化合物的实施例,.........。
4)请注意,专利申请也不是一味追求每份申请都要提供过多的实施例,果真这样的话,发明人势必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之后才申请专利,这样就不利于保护在先发明。事实上,专利法的本意是鼓励人们有了发明之后尽快申请专利保护。因此,化学领域中的发明一旦完成,只要满足专利申请的条件,就立即申报专利,对于开拓性的发明来说尤为如此。倘若发明需要进一步完善,可以在申请专利之后利用本国优先权制度追加实施例,再提出专利申请。
不知道楼主是否理解了?[s:2][s: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