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如下:
原告专利:ZL03208278.9,麻烦各位大虾看原文.
简而言之,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之一是“进料斗的底部通过连杆和偏心轮与脱粒筒轴相连”,由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知,该特征的作用是,利用进料斗存放一定量的玉米棒,通过连杆和偏心轮与脱粒筒轴相连使进料斗产生振动,使玉米棒在斗内能够从横竖不齐到纵向对着脱粒筒,从无序到有序的依次进入脱粒筒进行脱粒,实现在不需要人工喂料的情况下完成自动进料。这是说明书中明确的本实用新型的发明目的,克服了现有技术中玉米脱粒机不能自动进料的缺陷.
被告的产品缺少上述特征,并且不能自动进料.
法院判决认定为侵权,理由是劣改等同.本人百思不得其解,请各位指教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