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这样能判侵权吗?

2007-4-24 01:10
28692
案情简介如下:

原告专利:ZL03208278.9,麻烦各位大虾看原文.
简而言之,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之一是“进料斗的底部通过连杆和偏心轮与脱粒筒轴相连”,由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知,该特征的作用是,利用进料斗存放一定量的玉米棒,通过连杆和偏心轮与脱粒筒轴相连使进料斗产生振动,使玉米棒在斗内能够从横竖不齐到纵向对着脱粒筒,从无序到有序的依次进入脱粒筒进行脱粒,实现在不需要人工喂料的情况下完成自动进料。这是说明书中明确的本实用新型的发明目的,克服了现有技术中玉米脱粒机不能自动进料的缺陷.

被告的产品缺少上述特征,并且不能自动进料.

法院判决认定为侵权,理由是劣改等同.本人百思不得其解,请各位指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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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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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ern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4-24 17:46:43

Re:这样能判侵权吗?

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有点怪异

连必要技术特征都不同

怎么能侵权

改劣也得有个标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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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07-4-24 18:19:59

Re:这样能判侵权吗?

呵呵,不是案子的代理人有些信息不清楚,不过简单的看并不侵权,但ZL03208278.9有优先权,而且也需要看法院的判决书。二审如果准备充分应该可以胜诉。

对手的诉状也要看一下,而且还要看对方准备的侵权证据有多充分。一般有经验的代理人都可以搞定,但是无论案子大小都很难简单的说明白的。打赢一场官司的准备工作很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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