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很显然,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和区别特征两部分内容,前序部分记载的是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改进基础的已有技术特征,区别特征部分则记载体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创新技术特征,俗称发明点。在依据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来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将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和区别特征部分所分别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共同用来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而不能仅仅依据区别特征部分的内容即所谓的发明点来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特定技术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s:2][s:3][s: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