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上说:重缴的费用可以申请退回来.
要想退款1.首先得提请求2.证明(得是原件)3.请求退款的得指定接收退款的地址及收款人,如果不指明就退给申请人.4.如果是想要代理机构接收的话,申请人得出个声明.
我现在遇到一个情况:申请费是代理机构向专利局缴纳的,但由于某种原因造成专利申请费重缴了,我现在想把多余的退回来.
我的问题是:1.因为多缴的申请费是代理机构拿的,所以退款应当退到代理机构,但是我看审查指南上讲如果退到代理机构得需要申请人声明,这个声明必须吗,有其它的解决办法吗?
2.如果不退到代理机构,在提退款请求时重新指定一个既不是申请人的地址又不是代理机构的地址,可以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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