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台湾人专利的无效问题

2007-4-9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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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湾人专利已授权,我办文件副本知其以大陆人名义申请,无代理机构,无填身份证号,且有证据证明地址不是经常居所及其本人签字,该专利有效吗?
他人怎办? 台湾人能否确权?(如台湾人确权,他要提交什么资料)?

注:地址不是经常居所,以大陆人名义申请,无代理机构,违反法18、19条,但无效理由没有法18、19条!

不是台湾人的本人签字,是否该专利无法确权?民法上有相关规定吗?请指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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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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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猫  注册会员 | 2007-4-9 18:48:53

Re:台湾人专利的无效问题

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审查员认为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的国籍、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有疑义时,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通知申请人提供国籍证明、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营业所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可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1990年12月5日)”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台湾、港、澳的单位申请专利时.应当委托国务院权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台湾、港、澳同胞个人以及我国在国外工作和学习的人员申请专利专利时,除同样可以委托上述代理机构办理外,也可以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但不得委托个人或由本人自己办理。
本条所称“经常居所”,与民法通则规定的“经常居住地”是同义,即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根据民法通则的原理,公民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中国内地(大陆)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对于台湾自然人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专利法第十九条未作规定,但国专发法字[1993]第63号文及《审查指南》作出了细化规定,国专发法字[1993]第63号文规定,在办理专利申请过程中,为了保证中国专利局与台胞专利申请人的通讯联系,台湾自然人申请专利均应通过在中国专利局登记公告的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台胞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不得使用“中华民国”字样,而应使用“中国台湾”;《审查指南》规定,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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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6-15 15:55:47

Re:台湾人专利的无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序言中写到: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反分裂国家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反分裂国家法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由上述各项法律条款可知,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因此,专利法第十九条中所指的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包括大陆、港、澳、台的单位或者个人。专利法第十九条的第二款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就是说大陆、港、澳、台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但是,审查指南却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反分裂国家法和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属于中国一部分的港、澳、台的中国法人单位委托普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事务,也不允许港、澳、台的中国法人单位和港、澳、台的中国自然人自行办理专利事务。但审查指南毫无道理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中国一部分的港、澳、台的中国法人单位要与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一样,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必须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以及港、澳、台的中国自然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否则就予以驳回。审查指南不顾国家相关法律中规定港、澳、台是中国一部分的条款,公然将属于中国一部分的港、澳、台的中国法人单位视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其实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分裂国家法、专利法和港、澳基本法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的公然对抗和粗暴践踏,是绝对违法的。
必须指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国家在必要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绝不允许任何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laoniulyb  中级会员 | 2007-6-15 16:25:32

Re:台湾人专利的无效问题

马哥,看来您和审查指南有仇呀,呵呵。
法律就是一种制度,这种制度除了符合基本的原则外,更重要的要有可实施性。否则就仅仅是一个条文。
法律是有位阶的,象审查指南这种位阶如此之低的部门规章,它最主要的是给出可以操作的规范,而不能象宪法那样说些假大空的口号。法律系统要有统一的逻辑,这个道理谁都明白,但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宪法做为基本***,它的功能是政治性的;审查指南作为部门规章,它的功能是具体的指导。
再说了,邓公的“一国两制”您忘了吗?在遵守一个国家的前提下,其它的细节制度都可以商量。邓公的目的很明确,只要承认我们是一个国家,至于各自采用什么具体的社会、经济制度大陆都可以做出让步,而这些具体的制度不都是沿着这个思路吗?
马哥从北洋到博派、知识产权在线,不遗余力地证明着审查指南的违法性,有这种责任心是非常好的。我们国家有您这样的思考者也是很幸运的。但我总觉得,你所讲的,很少有说服力,差缺一些基本的法律基础知识,希望我们共勉。否则没人会理咱们。
laoniulyb  中级会员 | 2007-6-15 16:27:43

Re:台湾人专利的无效问题

原来“大*法”是过滤字呀,见识了,都是李*红*志这东西搞的
辛巴跳  注册会员 | 2007-6-15 18:03:44

Re:台湾人专利的无效问题

楼主是来咨询具体问题的,哥几个给他上大课了!
这个专利很难无效的,但他在维权的时候会有麻烦,被告可以这么说:专利权人是大陆的张三,而你是台湾的张三,所以你不是专利权人,你只是跟他同名同姓,并且恰好捡到了一本专利证书而已.
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6-16 16:28:47

Re:台湾人专利的无效问题

如果需要维权,到时候可以办理专利权转让,但这又要有一大堆的手需要办。
我认为对于法律的字面含义,部门规章不宜公然对抗,因为这样做也太不把法律当回事了,法律可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大制定的,行政部门怎么能公然对抗、任意篡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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