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777 wrote:
一个容器装置,它的结构是主要技术特征,另一物体B放于其中,它们共同成为一个产品。这个物体B可以是现有物体的改造,或者是新的创造。
权利要求是否可以这样写:
1,一种*装置,其特征是由容器装置和物体B组成,物体B放于容器装置内。
2,根据权利1所述,容器装置的特征是……。
3,根据权利1所述,物体B的特征是(涉及体积等问题)……。
问题
1,如果物体B是现有物体的改造,是否会因为其没有创造性而使整个权利或部分权利要求无效?
2,如果权利要求只能保护容器装置,那么物体B就是非必要技术特征了,可它是实现产品功能的部分,和容器装置的组合特征该怎么描述?
这一阵事情比较多,没有上网,回复有些晚,抱歉。
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对于问题1:
1、通常情况下,如果容器装置具有创造性,那么整个权利要求就都具有创造性了。这种情况下,物体B是否有创造性不会对整个权利要求造成影响。
另外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如果容器装置本身是已知的那么容器的结构特征就要包括在权利要求1中。如果容器装置与物体B共同才能成为一个产品,那么两者必须共同出现在权利要求1中。如果容器装置单独就可以成为一个产品,那么权利要求中最好不要出现物体B,否则保护范围就变窄了。
对于问题2:
当容器装置本身已经可以构成一个产品时,可以这样撰写:
1,一种*容器装置,其特征是(容器装置的特征……)
2,根据权利1所述的一种*容器装置,其特征是还包括物体B,物体B放于容器装置内。
3,根据权利1所述一种*容器装置,其特征是物体B的特征(涉及体积等问题)……。
当然上述权2和权3也可以合并成一个权利要求,这主要取决于权2本身是否已经可以独立具有创造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