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使用于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
1995年6月8日以前申请并授权的专利期限为—自专利授权日起17年届满;
其他情况:
(1)1995年6月8日及以后提出的专利(除设计专利)申请,其期限为:自从专利申请之日或最早申请之日起计算20年届满。
(2)1995年6月8日生效的、或公布的于1995年6月8日以前提出申请的所有专利(除设计专利),其期限为:申请提出之日起20年届满,或专利授权后17年届满,取时间长者。
(3)1995年6月8日以前提出的国际申请、且无论在1995年6月8日以前或以后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授权专利,其期限为:专利授权后17年届满,或国际申请提出之日或更早申请之日起20年届满,取时间长者。
(4)1995年6月8日以后提出继续、分案或部分继续申请的授权专利,其期限为:从最早申请之日起计算20年届满。
(5)1995年6月8日以后提出国际申请的授权专利,其期限为:从国际申请提出之日起20年届满。
(6)国际申请的继续或部分继续申请,其期限为:从国际申请提出之日起20年届满。
(7)有外国优先权的申请,其期限为:从在美国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20年届满,而不是优先权申请日。
(8)国内优先权,即临时申请,不计算在20年期限内。
专利期限经批准,最多可延长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