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
92.3.19經智字第09204604940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規則依專利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有住所,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依本規則,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核發專利代理人證書,充專利代理人:
一、取得法官或檢察官或律師或會計師或技師資格者。
二、畢業於專科以上學校,並曾在專利專責機關擔任專利審查事務三年以上者。
本規則施行前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仍得充專利代理人,並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三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專利代理人;其已充專利代理人者,廢止其專利代理人證書:
一、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受緩刑之宣告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經設有相關專科之教學醫院證明罹患精神疾病,致不能勝任專利代理人業務者。
五、據以領得專利代理人證書之資格,經撤銷或廢止者。
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廢止專利代理人證書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規則之規定,申請核發專利代理人證書。
第四條 申請核發專利代理人證書,應檢具證書費及下列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為之;其遺失、滅失或毀損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
一、申請書。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身分證明文件。
四、最近半年內正面二吋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第五條 專利專責機關應置專利代理人名簿或檔案,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資歷。
三、執行業務地址。
四、專利代理人證書字號。
五、相關事項。
第六條 專利代理人受委託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專利之申請事項。
二、專利之異議、舉發事項。
三、專利權之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特許實施事項。
四、專利之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五、其他依專利法令規定之專利業務。
第七條 專利代理人對於下列案件,不得執行其業務:
一、本人曾受委託人之相對人委任辦理同一或與其利益衝突之案件。
二、曾在行政機關或法院任職期間處理之案件。
三、曾受行政機關或法院委託辦理之相關案件。
第八條 專利代理人受委託後,應忠實執行受託事務;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委託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九條 專利代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矇蔽或欺罔專利專責機關或委託人。
二、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業務。
三、洩漏或盜用委託人委辦案件內容。
四、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跡近招搖或恐嚇之啟事。
五、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
第十條 專利代理人不得從事有辱專利代理人尊嚴及名譽之行業。
第十一條 專利代理人不得兼任公務員。但兼任政府機關特定之臨時職務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專利代理人違反前條規定者,廢止其專利代理人證書。但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規則規定申請核發專利代理人證書。
第十三條 專利代理人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者,專利專責機關得視其違規情節,為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二年以下或廢止專利代理人證書之處分。
第十四條 專利專責機關依本規則受理申請核發證書,應收取證書費;其收費基準由專利專責機關洽商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立法院備查後公告之。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專利代理人及專利鑑定簡介
在西方工業發達的國家,專利師是收入最高的職業之一。而在美國,律師、會計師和醫師一樣,是各種職業中收入較高的職業,其中佼佼者才能成為專門辦理專利的律師,故其收入是這些師級中最高者。所謂知識經濟,在某種意義上講就是專利經濟。因此對於極力發展科技及工業的台灣,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的前景十分看好。
目前台灣專利的取得,都是依據專利代理人規則由專利代理人辦理。台灣專利代理人規則是中華民國四十二年七月十八日由經濟部公佈,並於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十月廿六日由經濟部修正至今。其中第二條規定專利代理人受專利申請人委託,得辦理專利法第十三條規定之呈請專利及有關專利事項。而第三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國內設有住所,並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檢附證件,向專利掌理機關申請登記為專利代理人:
(一)取得司法官或律師或會計師資格者。
(二)領有工礦業技師登記證書者。
(三)凡畢業於專科以上學校,並曾在專利掌理機關擔任專利審查事務二年以上者。
所以根據以上專利代理人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我等土木技師只要不違反第四條的各項規定,即無下列情事之一者,皆可申請成為專利代理人。
(一)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現任公務員。
(五)曾受本規則第十條撤銷登記之處分者。
目前應已經有許多技師向智慧財產權局申請並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
行政院在本年5月15日通過「專利師法」草案,明定未來取得專利,必須由合格的專利師代理。故國內專業「師」字輩將又多了一個。專利師一旦取得合格認證,需設立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人以上組織聯合事務所共同執業。「專利師法」草案將來若再經立法院通過後,現行專利代理人規則,也將在專利師法公佈施行之日起失效。「專利師法」將會確立專利師的專業地位,也就是說,想要成為專利師,必須像會計師等一樣通過國家考試,考試及格領有證書,才可以開業成為專利師。但因為受到現有專利代理人強大的壓力,政府決採用雙軌制,亦即申請取得專利後,除了可授權專利師代理外,也可以交由專利代理人處理。
所以此次行政院通過的「專利師法」草案部分主要內容有:規範專利師之積(消)極資格要件及請領專利師證書之程式;專利師之職前訓練、執業登錄、執業方式、業務範圍及執業應遵行事項;專利師公會之組織及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對公會之指導及監督事項;明定專利師應付懲戒事由、懲戒程式、懲戒處分方式、懲戒委員會組織及未具專利師資格者擅自執業之處罰;並明定專利代理人得繼續辦理專利代理業務及相關管理事項等。
由於「專利法」修正及「專利師法」的立法工作,為經發會的共識法案,故預估下個會期很可能就會通過。因此在此特別呼籲我等土木技師可以趁專利代理人規則尚未失效前,可以把握時機準備以下所列的資料,以掛號郵寄或自行前往位於臺北市辛亥路二段一八五號三樓(中華顧問所在大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專利代理人登記。需備妥以下應備文件:
(一) 申請書一份:可自行以白紙書寫「登記專利代理人申請書」,然後註明登記地址及電話並加蓋申請人之印章。
(二) 經濟部所核發之技師證書影本一份。
(三)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 二吋光面照片兩張。
(五) 申請費新臺幣玖拾元整。
(六) 申請人之現職證明文件影本(可以用執業執照影本)一份。
專利的申請需撰寫專利說明書,包含申請專利的範圍及技術文獻,專利範圍包含獨立項、附屬項等的撰寫。若將專利的範圍寫的太大,可能因與他人已經有的專利或含有已公開的項目而無法取得專利,若將專利的範圍限制在某些事項,雖然容易取得專利,但可能將來可能因範圍太窄而很容易被他人侵犯卻可躲過侵權,而無法保障自己的發明,故如何撰寫專利說明書,是一門非常專門的知識。雖然如此,通過國家考試的土木技師應該多可成為相當不賴的專利代理人,由目前國內許多優良的專利代理人都來自各行各業,有律師、會計師、技師以及一些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並曾擔任專利審查事務者。所以個人認為只要經過一些訓練及多看一些他人的專利說明書,絕對可以承接一些專利代理的業務。
技師除了當專利代理人外,若經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專利鑑定講習並取得講習證書者,也可從事專利鑑定,即對於有疑似侵犯專利權的官司,可接受原告或被告或法官的委託,對這類疑似侵權行為作一些分析研判,詳細瞭解被侵權的專利權利範圍的內容並解析之,然後依據全要件原則、均等論之適用、禁反言之適用、消極均等論等方法,將疑似侵權物作一比對,看其是否落入專利權的範圍,而研判是否有侵權行為。目前因土木技師有此類經驗或講習者不多,故甚少承辦此類鑑定案,筆者前些時候有幸參加此一講習,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講師告知,目前專利鑑定案件很多,由於其他單位有此資格者不多,而中華工商研究所及台灣經濟發展研究院等因自早期即承接此類鑑定案,故目前大多數的案件都由其承接,若土木技師能多一些人取得此資格,並讓一般社會大眾知道,則將來應可能會有許多專利鑑定的案件讓我們承辦。
在各行業由其土木建築營建等不景氣的情形下,案件多減少,政府也在組織再造以精簡人事,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人員不但未被裁減,還要增加數百名,只因現在專利申請案暴增,現有人力已經無法負擔如此龐大的工作。我等土木技師成為專利代理人後,若有心積極爭取專利業務,有可能可以再創事業的第二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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