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一点儿启示好吧: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实用新型涉及产品的形状,外观设计涉及的对象同样包括产品的形状,因此,在实际上外观设计申请有可能与实用新型发生交叉。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不同的保护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
日本外观设计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用新型注册人可以将实用新型注册申请变更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中就有关于外观设计申请可以依据实用新型申请作为基础要求优先权的规定。这就说明外观设计的形状已在在先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做过记载,即实用新型所记载的特定技术方案所体现的形状和产品外观方面的设计有相同或相关的情况,也就是说,实用新型的附图和文字记载有产品的外部形状就是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所显示的内容。尽管该巴黎公约中没有规定相反的情况,但是它也没有排除和予以禁止。某些实用新型涉及的整个产品的形状也是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所显示出的整个产品的形状。例如,外部造型美观大方并且又能减少空气阻力的流线型汽车,对于这样的产品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也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这要取决于申请人的选择。可以说这是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或者发明发生交叉的极端情况。[s:8]:I[s: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