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详细些,期待大家的讨论。
我的案子与上述权利要求很近似的(因处于审查阶段,不便公开内容)。最近收到审查意见,审查员认为“该方案是利用棋盘盘面线条的不同来实现三人对弈的中国象棋,是利用人为规定的规则实现的,而并没有利用自然规律,因而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按本人的理解,这类专利是可以授权的,主要理由如下:复合层也是一种结构,那么印制在棋盘盘面上的线条应该属于一种复合层结构,这样,不同的线条布局就构成了技术特征,解决了“多人同时下象棋”的技术问题,取得了技术效果,为什么不属于实用新型受保护的客体呢?
审查指南中原文: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看过审查指南修改时的解释:这句话意为:“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是可以成为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的,只要其解决了技术问题。
再次表示对大家的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