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和乙方于2002年1月5日签订了一份技术服务合同:甲方自己的比较成熟技术,根据乙方实际情况提供给乙方装置,该装置包括本体和易耗配件,合同约定1.乙方对甲方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没有约定具体的保密期限)2.合同期内技术成果双方共有,合同的有效期为2002年1月5日至2003年3月5日。
2004年5月乙方从甲方购买过易耗配件,没有保密条款。
2004年7月甲方发表文章,公开了该装置的本体结构,但易耗配件的结构没公开,同时在文章中说明该装置已应用于乙、丙、丁等公司。
2006年2月甲方为该装置(包括本体和易耗配件)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权1为整体结构,权3引用权1为易耗配件结构。该专利于2007年2月授权。
请问这种情况算使用公开吗?乙方可以自行生产仅供自己使用的易耗配件吗?
多谢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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