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gxingguo wrote:
新版审查指南的一部分第二章8.1规定:
“对于在两个月内提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应当审查起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补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可以根据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
我的问题是:
该处所描述的驳回决定是导致主动修改视为未提出还是导致专利被驳回(发明的应该是导致主动修改视为未提出)。如果是被驳回,后续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由于修改不符合33条导致专利被驳回。
发明专利好象也没有“主动修改视为未提出”之说吧。
主动修改不管是否超范围,均作为审查文本。如果有超范围情况,审查员发审查意见通知书,改回后再继续审;不改就驳回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