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眠者随笔 wrote:
A公司的权利要求是否覆盖了B公司的权利要求,需要具体分析。我认为有两种情况。
如果在衬底和A层之间形成C层是现有技术,而且没有对A公司的技术方案有实质性改进。按照A公司的权利要求就覆盖了B公司的权利要求。这种情况可以按多余制定原则来判定,结合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如果在衬底和A层之间形成C层是区别技术特征,那么就没有覆盖。这种情况下B 公司权利要求是这样的:一个形成半导体器件的方法,包括用热氧化在衬底上面形成A层,在A层上面形成B层,其特征在于在A层和衬底之间还形成C层。两种方法形成的半导体器件是不同的。 我觉得,不管C层是现有技术还是区别技术特征,A权利要求均覆盖了B权利要求。二者均包括步骤:
1.在衬底上面形成A层,
2.在A层上面形成B层。
C层是否是现有技术只能影响B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上面A公司权利要求使用开放式写法,可理解还可以包括没有述及的部分或步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