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觉得首先要分案处理,因火柴和火柴盒不具备单一性,二者不符合06版审查指南中叙述的关于成套产品的单一性问题,如:插座和插头。
首先,二者的用途不同,发明目的不一样。
1.火柴是点火工具,无论其形状如何,可能你将其体积减小,但这样的目的是节省木材,携带方便。
2.火柴盒是容器,其目的是容纳物品。
二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只是在人为的因素下,二者组合在一起。二者不结合使用的话,均可以独立存在,即二者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没有相同的技术特征。
回答你的问题:
从发明和实用新型角度来说:二者没有共同的不要技术特征,所以首先分案。
从外观设计角度来说:二者属于不同的类别,虽然在使用时是成套使用,但没有相同的特征,所以要分案。比如:酒瓶和贴在酒瓶上的贴纸。
1.相对于你在火柴本身上的改进只是减小了体积,建议只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这只涉及了产品形状的变化。除非你在火柴引火的药物的成分做了改进,比如:防水,防风等,可以考虑申请发明。
2.而火柴盒基本上只能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