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关于专利交费的两个问题

2007-3-26 19:43
39555
1、由于时间较长,现在不知道我公司的专利是否按时交纳了年费,是否仍然有效,如果进入法律状态查询,没有出现无效字眼,是否就说明仍然有效?如有其他更准确的查询方法也请告知。
2、国外注册公司的缴费是否必须通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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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ISOR  注册会员 | 2007-3-26 20:51:58

Re:关于专利交费的两个问题

EPO和USPTO的法律状态还好了, 但SIPO的可能就仅供参考了.还是查公报可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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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利  注册会员 | 2007-3-26 21:54:06

Re:关于专利交费的两个问题

对于iorigc 提出的问题1:

可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sipo/zljs/default.htm;

点击网页左边的“收费信息查询”;

进入后,输入专利申请号,即可查询到专利的交费信息。
HuiHui  中级会员 | 2007-3-26 22:28:58

Re:关于专利交费的两个问题

上SIPO的网站是一个办法,另外,还可以打SIPO的咨询电话询问62084247,只要提供专利号即可。

关于第二个问题,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机构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
iorigc  新手上路 | 2007-3-26 23:07:55

Re:关于专利交费的两个问题

HuiHui wrote:
上SIPO的网站是一个办法,另外,还可以打SIPO的咨询电话询问62084247,只要提供专利号即可。

关于第二个问题,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机构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打过国知局的电话,工作人员回答说澳门的公司也可以自己缴费,而且以人民币缴费,这跟专利法以及港澳申请专利的规定矛盾,应该以那个为准?
HuiHui  中级会员 | 2007-3-27 00:53:46

Re:关于专利交费的两个问题

iorigc wrote: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打过国知局的电话,工作人员回答说澳门的公司也可以自己缴费,而且以人民币缴费,这跟专利法以及港澳申请专利的规定矛盾,应该以那个为准?

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专利申请在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有专门的规定。请参考:

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一、为正确处理和规范港澳地区的法人和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特制定本规定。

二、港澳地区的法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当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或者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申请专利可以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或者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通过其在内地的亲友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三、港澳地区的法人和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未按本规定办理,直接从港澳地区向中国专利局邮寄的专利申请,中国专利局不予受理。

四、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通过其在内地的亲友委托国内专利代埋机构申请专利的,应当签署全权委托书。全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委托人姓名和地址、被委托人姓名和地址,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委托日期。有上述委托书的,办理专利代理委托手续时,专利代理委托书可由其亲友代为签章。未提交全权委托书或者全权委托书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专利局初审部门应当通过专利代理机构通知其在内地的亲友在规定期限之内补正。

五、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通过其在内地的亲友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当将其亲友姓名、确切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填在专利请求书申请人栏的代表人项内,并与全权委托书中相应内容严格一致。对已在全权委托书内注明被委托人姓名和地址而未在专利请求书申请人栏的代表人项内填写其姓名、确切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的,中国专利局初审部门应当通过专利代理机构通知其在内地的亲友在规定期限之内补正。

六、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通过其在内地的亲友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所涉及的各种专利费用,必须由内地的邮局或银行汇出;或是面交中国专利局收费处;并以人民币支付。从港澳地区直接邮寄或汇交中国专利局的,或以外币支付的,中国专利局一律拒收,并按未缴费处理。

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与港澳地区的法人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或者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所涉及的各种专利费用,应以外币支付。

七、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与港澳地区的法人共同申请专利的,按港澳地区法人办理申请手续;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或港澳地区的法人与内地个人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如果申请人的代表人(第一署名人)是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或港澳地区法人的,按本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八、以上各条款中的补正期限为两个月,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算。当事人期满不补正的,视为撤回该申请;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驳回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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