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inmentor wrote: 以下分案可行么? 原来申请: A+B+C 分案: 1.A 2.A+B
zls0 wrote: 分案目的是什么,主动分案或者被动分案,主动分案是为了许可转让的需要,被动分案是不满足单一性. 过了主动修改的期限,只有到审查期间看是否有可能,不过审查员审过的权利要求是不大愿意让你重新按自己的志愿随便修改,更不允许扩大范围.
neoplane wrote: 原案是方法+装置,装置的权利要求写得太小了。现在审查员把方法的权利过了,装置的独立权利要求也过了,但是从属权利要求有问题,现在我想把装置分案,同时把装置的权利要求放大,这样可行么?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注册并登陆,便可获得
发帖数达到100便可获得此勋章!
连续登陆博派论坛30天
抢沙发总数达到30个便可自动获得此勋章
获得实名认证的论坛会员可获取此勋章
粉丝数达到50便可获此勋章
neoplane
注册会员
|(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