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可以这样分案 吗?

2007-3-19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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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申请中将权利要求写成A+B+C, 实质上A+B也是一种方案. 现已进入实审程序. 欲通过分案提交一申请保护A+B, 这样行得通吗? 理论依据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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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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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an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3-19 18:25:22

Re:可以这样分案 吗?

基本不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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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wj897  注册会员 | 2007-3-19 19:03:09

Re:可以这样分案 吗?

要看A+B 的方案在原说明书中有没有公开,如果有应该可以。
babyface  注册会员 | 2007-3-19 21:23:24

Re:可以这样分案 吗?

三种情况可以提分案申请:(指南第部分第六章,P2-80)
1.原权利要求不符合单一性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符合单一性
3.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即然A+B+C合起来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并不存在单一性的问题,那么应该不能提分案.
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07-3-19 21:37:16

Re:可以这样分案 吗?

你可以先不分案,权利要求1保护A+B,权利要求2再保护A+B+C就好了,如果收到通知要求分案这时再分就可以了。
philmao  注册会员 | 2007-3-20 07:10:12

Re:可以这样分案 吗?

honglu wrote:
先申请中将权利要求写成A+B+C, 实质上A+B也是一种方案. 现已进入实审程序. 欲通过分案提交一申请保护A+B, 这样行得通吗? 理论依据在哪里?

1。分案是完全可以的。其实分案申请交一套和母案一模一样的权项也可以啊,就是实审的时候通不过而已。。。

2。上面的是浪费申请费的玩笑。说实在的,你母案A+B+C公开了,就构成了对于你分案A+B的新颖性的破坏。要想保住A+B的范围是基本上不可能的。所以应该采取前面一位朋友的说法,先在母案里写一个A+B权项,再写一个A+B+C的权项。
dora  注册会员 | 2007-3-20 17:12:31

Re:可以这样分案 吗?

philmao wrote:
1。分案是完全可以的。其实分案申请交一套和母案一模一样的权项也可以啊,就是实审的时候通不过而已。。。

2。上面的是浪费申请费的玩笑。说实在的,你母案A+B+C公开了,就构成了对于你分案A+B的新颖性的破坏。要想保住A+B的范围是基本上不可能的。所以应该采取前面一位朋友的说法,先在母案里写一个A+B权项,再写一个A+B+C的权项。

在母案里写一个A+B权项,即扩大了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这在主动修改的期限过了之后是不允许的吧.不知道我的理解对不对,请指教.
真奇怪  注册会员 | 2007-3-20 17:44:00

Re:可以这样分案 吗?

只要说明书确实记载了a+b的方案,应该不算超范围
dora wrote:
在母案里写一个A+B权项,即扩大了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这在主动修改的期限过了之后是不允许的吧.不知道我的理解对不对,请指教.
dogles  注册会员 | 2007-3-20 19:31:01

Re:可以这样分案 吗?

关于修改:主动修改期限内可以将说明书中的A+B方案作为新的权利要求补入,不算超范围,但是过了期限,这就不符合实施细则51条第三款的规定,一般不予接受。
关于分案:前提是说明书中除了A+B+C的方案,还有A+B的方案,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如果过了主动修改期,可以用分案的方式。分案是申请人的权利,只要分案的申请不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还要不怕花钱,提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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