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lu wrote: 先申请中将权利要求写成A+B+C, 实质上A+B也是一种方案. 现已进入实审程序. 欲通过分案提交一申请保护A+B, 这样行得通吗? 理论依据在哪里?
philmao wrote: 1。分案是完全可以的。其实分案申请交一套和母案一模一样的权项也可以啊,就是实审的时候通不过而已。。。 2。上面的是浪费申请费的玩笑。说实在的,你母案A+B+C公开了,就构成了对于你分案A+B的新颖性的破坏。要想保住A+B的范围是基本上不可能的。所以应该采取前面一位朋友的说法,先在母案里写一个A+B权项,再写一个A+B+C的权项。
dora wrote: 在母案里写一个A+B权项,即扩大了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这在主动修改的期限过了之后是不允许的吧.不知道我的理解对不对,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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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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