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89007 wrote:
请教各位有经验的老师:
有这样一个案例:是关于化合物的制备方法的,独立权力要求是这样写的:
一种制备通式化合物I的方法,其特征是包括以下步骤:
1.使式II化合物与式III化合物反应,
2.使式IV化合物与式V化合物反应,
需要的话,将上述工序1和2得到的产物经过叠氮化、水解、还原转变成为通式化合物I。
说明:化学合成专业的人员都知道:权力要求中的1和2是合成通式化合物I的独立的分析方法,就是说1和2应该是并列关系,但从该权力要求的字面理解1和2是该发明的两个必须的特征。
我的理解对吗?
企盼着专业人士的指点! 可以写成:
1、一种化合物,其特征是结构I化合物。
2、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式化合物I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包括以下步骤:
1)使式II化合物与式III化合物反应;或
2)使式IV化合物与式V化合物反应;
将上述工序1)或2)得到的产物经过叠氮化、水解、还原。
化合物I已知时,必须分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