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关于台湾专利文件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

2007-3-12 19:33
700010
专利无效过程中,使用台湾公开的专利文件作为在现公开证据使用,有没有问题。认定这样的证据需要怎样的过程?

谢谢了。等待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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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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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之图腾  注册会员 | 2007-3-12 19:41:06

Re:关于台湾专利文件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

最高院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16条

我碰到过台湾专利公告作为证据,需要在海基会、海协会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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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cu  注册会员 | 2007-3-12 21:21:57

Re:关于台湾专利文件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

能不能详细点,谢过先!
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7-3-12 23:37:40

Re:关于台湾专利文件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

 第十六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按照法律条文:
找双方都承认的组织,行使第一款中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 的职能;

虽然说的是民事证据,也可以参考
http://www.labourchina.com/Article_show.asp?ArticleID=23
http://www.chinataiwan.org/web/webportal/W2001185/Uadmin/A4461738.html
http://www.chinataiwan.org/web/webportal/W2001208/Uadmin/A4795031.html
这个问题有意思,楼主记得说明结果。
风之图腾  注册会员 | 2007-3-12 23:42:56

Re:关于台湾专利文件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

pscu wrote:
能不能详细点,谢过先!

公证、认证手续是通过互相承认的海基会、海协会办理的

公告文本首先在台湾公证,然后由海基会来认证台湾公证文件的真实性,然后由海协会认证海基会的认证的真实性

海基会是台湾的,海协会是大陆的,都是半官方组织
姚克枫律师  中级会员 | 2007-3-13 17:30:36

Re:关于台湾专利文件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

我要修正一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二○○七年一月十一日)第15条-对于域外形成的公开出版物等可以直接初步确认其真实性的证据材料,除非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能够提出有效质疑而举证方又不能有效反驳,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

所以从2007年开始 对于此种证据一般不需要公证认证了。

建议斑竹给我也加分  呵呵
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7-3-13 18:10:05

Re:关于台湾专利文件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

姚克枫律师 wrote:
-对于域外形成的公开出版物等的证据材料,

可以直接初步确认其真实性-------  这个应该说的是权威期刊,杂志等;而且,对于港澳台,是不是域外还要讨论;

所以,至于这个意见可执行的操作性有待检验,保持联系;大家跟踪一两个案例,倒是可以知道司法的进程。
姚克枫律师  中级会员 | 2007-3-14 01:51:00

Re:关于台湾专利文件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

pscu wrote:
能不能详细点,谢过先!

非要详细,那就详细给你说一说吧。
流程如下 :

台湾地区的法院公证  然后一份(可以多于一份)直接邮寄给受托人,另一份交给台湾海基会  通过海基会转送公证员协会,公证员协会转送各地公证员协会 然后通知你取 ,你领取时需带上直接邮寄给你的台湾公证文件,然后需公证员协会出具证明信(证明与海基会认证的一致),该信封好,就可以了

作公证时要写清领取人的详细地址,公证员协会会通知你,最好能主动联系公证员协会自己查询一下到没到。
pscu  注册会员 | 2007-3-14 18:36:37

Re:关于台湾专利文件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

明白了。谢谢!其实标题应该改一下。《台湾专利公告在无效宣告中程序作为公开出版物如何能够被认定》
姚克枫律师  中级会员 | 2007-3-21 22:12:51

Re:关于台湾专利文件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

老本 wrote:
台湾专利文件如果是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使用,是不需要公证的。

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使用台湾专利文件,甚至包括其他外国专利文件,一般来说,是不需要公认证的。

这是因为,这些专利文献完全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文献馆中得到,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在中国境内取得。也就是说,专利文件的形成是在境外,而其取得并不是在境外而是在境内。

因此,实务中,只要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文献馆的确认,这些专利文件就会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所接受。当然,如果对方能提出反证说明其有瑕疵,是可以推翻的。

上面的姚律师给出的信息也间接的证明了这一点。即:对于域外形成的公开出版物等可以直接初步确认其真实性的证据材料,除非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能够提出有效质疑而举证方又不能有效反驳,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

另外值得强调的是,对于来自台湾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倒是要求公证后交台湾海基会转大陆地方的公证处,公证处出具证明后。就可以作为合法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了。

呵呵  说的对,

但要修正一点: 应该是海基会转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各省公证员协会,公证员协会与公证处不是同一主体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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