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要求颜色保护可以理解为,只保护形状、图案,据此你的专利权有效也存在侵权问题,你躲不开的。
实践中对色彩保护的认识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申请人要求保护色彩,该色彩已成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部分,在侵权判断时,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形状、图案相近似,但色彩明显不同,就应认定不相似的外观设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外观设计的产品形状、图案与色彩三者之间是上下位的关系,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观察,首先应对产品形状作分析,当形状不同时,再对图案作分析,只有两者均属已有设计时,才将色彩作为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我们的理解是,图案、形状是外观设计的基础,色彩是附着在形状、图案之上的,没有形状和图案为前提,单纯的色彩不能成为外观设计独立保护的内容。修改后的专利法对色彩保护的规定比较严格,且色彩保护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因此,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考虑色彩在整个外观设计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位。如对于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来说,形状的地位是次要的,图案和颜色占据主要位置;对于立体产品来说,色彩则退居次要位置,形状和图案则成为主要的着眼点。
少数人认为,要求保护色彩,意味着对其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作了相应的限定,应将色彩作为对比的重点,色彩明显不同,会给消费者造成明显的视觉上的差异,应认定两者为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多数人则认为,如果是立体产品,消费者购买这种产品时,其着眼点在于产品的形状,该产品的主创部位和设计要点及设计风格最为突出的是形状,故形状在该外观设计中具有决定的作用,是对比的重点。形状相同,颜色有区别,例如两者均为浅色,这个差异是非要部的差异,且消费者易将两者误以为是不同颜色的同一系列产品,应认定两者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