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高手:有这样一个权力要求:发明点在于发现了某已知药用辅料的新用途,通过该用途保护了一个技术方案,但该方案是技术人员不用创造性劳动就可可做到的方案。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吗?
如有活性组分I,在制作其组合物片剂时发现润滑剂II有保护其晶体稳定的作用。活性组分I和润滑剂II是公知的,且发明的实施例中,润滑剂II也是按润滑剂的量使用的,其他润滑剂没有这样的效果。
问题是:这是一个通过发现已有物质的新用途而保护的一个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技术人员有可能根据公知知识实施。这样的发明有创造性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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