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海 wrote: 二、外观设计侵权诉讼中,如果专利权人仅提交了专利证书,而没有将专利公报上的图片或者将从专利局调取的申请专利时提交的图片一同提供,那么就无法确定其权利范围,从而也无从进行侵权对比,是不是?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就应当认定原告举证不能呢?法院会不会主动的去上网查询,该外观设计的图片后再进行侵权对比呢?
蓝海 wrote: 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8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要点。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只有在必要时才要求写简要说明,那么何种情况下称为必要时呢?如果没有写明简要说明,在外观设计侵权中,对于设计要点的问题,是由专利权人来举证说明吗?其证据来源又从何而来,是其根据产品在法庭上指出其设计要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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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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