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请大家赐教:关于外观设计侵权诉讼的疑问

2007-3-3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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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8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要点。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只有在必要时才要求写简要说明,那么何种情况下称为必要时呢?如果没有写明简要说明,在外观设计侵权中,对于设计要点的问题,是由专利权人来举证说明吗?其证据来源又从何而来,是其根据产品在法庭上指出其设计要点吗?

二、外观设计侵权诉讼中,如果专利权人仅提交了专利证书,而没有将专利公报上的图片或者将从专利局调取的申请专利时提交的图片一同提供,那么就无法确定其权利范围,从而也无从进行侵权对比,是不是?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就应当认定原告举证不能呢?法院会不会主动的去上网查询,该外观设计的图片后再进行侵权对比呢?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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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彪哥  认证会员 | 2007-3-3 19:39:14

Re:请大家赐教:关于外观设计的疑问

蓝海 wrote:
二、外观设计侵权诉讼中,如果专利权人仅提交了专利证书,而没有将专利公报上的图片或者将从专利局调取的申请专利时提交的图片一同提供,那么就无法确定其权利范围,从而也无从进行侵权对比,是不是?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就应当认定原告举证不能呢?法院会不会主动的去上网查询,该外观设计的图片后再进行侵权对比呢?

专利权人诉被告专利侵权时,如果使用旧版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举证期限内必须提交专利公报复印件。质证时如果对方无疑议,该证据就认定了。如果对方要求出示原件,则必须出示原件或经专利文献馆等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专利公报是公开发行的,也在网上公开了,当事人完全可以提供,法院不可以主动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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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07-3-4 00:04:38

Re:请大家赐教:关于外观设计侵权诉讼的疑问

蓝海 wrote:
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8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要点。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只有在必要时才要求写简要说明,那么何种情况下称为必要时呢?如果没有写明简要说明,在外观设计侵权中,对于设计要点的问题,是由专利权人来举证说明吗?其证据来源又从何而来,是其根据产品在法庭上指出其设计要点吗?

“必要”你可以理解为:存在简要说明允许写入的说明(例如双面透明图案、省略视图、省略长度等)的情况时,就是必要,你就必须写,不写就承担不利后果啦。

设计要点一方面应提交实物证据,另一方面在申请时应在简要说明中明确。主要是根据授权文件确定设计要点。
蓝海  新手上路 | 2007-3-4 06:07:15

Re:请大家赐教:关于外观设计侵权诉讼的疑问

谢谢彪哥和虫子兄!
再问:是不是外观设计都有设计要点,在申请专利时都要求提交设计要点图?因为实施细则28条是说在必要时,而我看到程永顺编写的《中国专利诉讼》一数中写到,\"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应当提交其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图,说明其外观设计保护的独创性部位及内容;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已向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设计要点图,专利档案可以作为外观设计要点图的证据。\"
再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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