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求助专业律师:关于证据的公证认证?

2007-3-3 00:20
47721
高法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
“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请问: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是指什么?如果香港的证据只经过律师公证,而没有认证是否符合规定。

烦劳知情人士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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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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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s0  认证会员 | 2007-3-3 04:51:02

Re:求助专业律师:关于证据的公证认证?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形成的证据,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形成的,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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