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请教答复美国专利申请审查意见的注意事项

2007-1-27 07:52
45784
申请美国发明专利的一个案子,已经公开,最近收到美方寄来的审查意见,不是最终的意见。其中一个问题是申请文件中将权利要求中第一次出现的事物没有用“a”,而是用“the”叙述,另一个问题是新颖性问题,给出的结论是所有的权利要求被驳回。本人对美国专利法对申请文件的修改要求不了解,请教有经验人士以下几个问题:
现在我是否可以对原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可以,修改的范围有些什么要求?跟中国现行的答复审查意见有哪些不同?非常感谢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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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t  注册会员 | 2007-1-28 02:31:03

Re:请教答复美国专利申请审查意见的注意事项

我记得US的做法是,如果为了克服OA指出的缺陷而产生新的缺陷,可以直接驳回

如,为了克服新颖性问题而导致的修改超范围,CN的做法是会再一次OA,US可能直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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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wp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1-30 20:33:15

Re:请教答复美国专利申请审查意见的注意事项

你的第一個objection很容易克服的,只要按要求將\"the\"改為\"a\"就可以了.至於新穎性的objection,就要具體分析審查官引用的對比文件.我做過很多美國案件,第一次OA時引用的對比文件跟權利要求1有很大的差別,但審查官仍認為有新穎性問題. 在答覆時只要找到任何一點結構上的差異就可以爭辯. 當然,如果二者的差別不大,就要考慮對權利要求1進行修改了.其修改方式與中國基本上差不多.
據我所知,US審查官要發出駁回通知書之前,應該會在OA第一頁的STATUS部分注明\"This action is FINAL\". 否則,不會直接駁回申請的.
qying_zhu  新手上路 | 2007-1-31 19:22:07

Re:请教答复美国专利申请审查意见的注意事项

lcwp wrote:
你的第一個objection很容易克服的,只要按要求將\"the\"改為\"a\"就可以了.至於新穎性的objection,就要具體分析審查官引用的對比文件.我做過很多美國案件,第一次OA時引用的對比文件跟權利要求1有很大的差別,但審查官仍認為有新穎性問題. 在答覆時只要找到任何一點結構上的差異就可以爭辯. 當然,如果二者的差別不大,就要考慮對權利要求1進行修改了.其修改方式與中國基本上差不多.
據我所知,US審查官要發出駁回通知書之前,應該會在OA第一頁的STATUS部分注明\"This action is FINAL\". 否則,不會直接駁回申請的.

非常感谢大侠!本人还有个小问题,米国的审查意见答复书有标准的表格可以下载么,呵呵,我找了两遍还是没找到,有的话能给我一份么。
饭桶  中级会员 | 2007-2-8 07:21:35

Re:请教答复美国专利申请审查意见的注意事项

lcwp wrote:
你的第一個objection很容易克服的,只要按要求將\"the\"改為\"a\"就可以了.至於新穎性的objection,就要具體分析審查官引用的對比文件.我做過很多美國案件,第一次OA時引用的對比文件跟權利要求1有很大的差別,但審查官仍認為有新穎性問題. 在答覆時只要找到任何一點結構上的差異就可以爭辯. 當然,如果二者的差別不大,就要考慮對權利要求1進行修改了.其修改方式與中國基本上差不多.
據我所知,US審查官要發出駁回通知書之前,應該會在OA第一頁的STATUS部分注明\"This action is FINAL\". 否則,不會直接駁回申請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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