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wp wrote: 你的第一個objection很容易克服的,只要按要求將\"the\"改為\"a\"就可以了.至於新穎性的objection,就要具體分析審查官引用的對比文件.我做過很多美國案件,第一次OA時引用的對比文件跟權利要求1有很大的差別,但審查官仍認為有新穎性問題. 在答覆時只要找到任何一點結構上的差異就可以爭辯. 當然,如果二者的差別不大,就要考慮對權利要求1進行修改了.其修改方式與中國基本上差不多. 據我所知,US審查官要發出駁回通知書之前,應該會在OA第一頁的STATUS部分注明\"This action is FINAL\". 否則,不會直接駁回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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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ing_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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