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被安排分析无效一个发明专利的可能性,遇到这样一些问题:
1。该发明专利是一个方法权利要求,但其权利要求写成“装置”,如:权利要求 书 1、一种xxxx的方法,它包括A、B、C,其特征是在A与B之间连接D。
请问是否可以以“该独立权利要求没有记载解决技术问题i的必要技术特征”为理由请求该专利无效?
2。该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是现有技术在特定领域中的应用,照审指06的说法就是可以直接找到“技术启示”的。
请问是否可以以“该发明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为理由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如果创造性确实不足,该发明专利会被无效,还是“降级”为实用新型专利?
3。如果以公开不充分为理由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如何判断可行性并开展工作?
4。通常无效涉及的费用,官费、代理费各多少?因发明、实用新型不同么?
欢迎新老朋友近来赐教!
谢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