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2007-1-25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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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请各位路过大虾,指教对本条的看法.

我提出的问题有以下几个,但请不局限于这几个:
1,中国单位是否包括外资企业;
2.如果没有遵守,有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此处应当考虑两种情况,一种是违反了第20条,同时该技术内容又涉及国家机密等(违反第4条),一种是仅违反了第20条,但技术内容并不属于需要保密的或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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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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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t  注册会员 | 2007-1-25 18:47:13

Re: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对于第二个问题,这次修法有提到,不首先在中国申请,以后在中国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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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lu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1-26 07:27:17

Re: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谢谢ls的介绍,我也看到了. 可是,这样的规定操作起来,如同原条文一样难啊!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 两个条文中都称\"单位\", 可指南中所说\"单位\"必须是法人. 不知道在第20条中的\"单位\"是指法人吗?
zls0  认证会员 | 2007-1-26 15:03:30

Re: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中国单位包括外资企业,外资企业也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有关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而非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外资企业(中国单位)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s:2][s: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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