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深中法知产初字150号
一、被告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富光辉电子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星之导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行为。
二、被告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富光辉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连带向原告赔偿侵略损失50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4610元由被告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富光辉电子有限公司各负担7000元,深圳市星之导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1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付,由被告迳付原告。本案鉴定费人民币15000元,由被告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富光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定华旗生产17538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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