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某机器的专利权人,以该专利起诉乙侵权,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设嫌侵权的机器.经审理,被控产品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显然,甲保全不当,应赔偿由此而给乙造成的损失.
但是,甲同时还将机器中的某个零部件也申请了专利,于是甲随后以该零部件专利起诉乙侵权,经审理侵权成立.该零部件为可拆卸\\替换的部件,价值仅为整机的不足1%,对整机的利润贡献值也可忽略不计,最后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也非常之低(相对于第一次的诉讼标的而言)
现在问题来了,就损害赔偿的问题,出现了不同的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原查封的被控产品中,确实存在侵权产品,如不采取查封措施,侵权行为势必将继续发生,因此原保全措施并无不当,甲不需赔偿因此而给乙造成的损失;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产品专利的保护不能延及含有专利产品的其他产品,就后一诉讼来说,只有零部件是侵权产品,因此只能对该零部件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但不能延及整机的其他部分.专利侵权之诉和保全不当之诉是互相独立的诉讼,可以并行不悖,应当分别审理,最后在赔偿数额是进行抵扣.
下面请大虾们发表高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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