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以前见论坛讨论过这个话题,但没有一个结论。在一个申请中,产品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那么制备该产品的方法一定具备创造性吗?如果产品是新的,但制备它的方法是旧的,这个方法能得到保护吗?最典型的例子是,一种改剂的药物组合物,改剂后的药物组合物是新的,具有创造性,但制备方法完全是常规方法。
我认为,关键是:在考虑方法权利要求时,是否把产品这个特征也纳入考虑范围。
各位高手怎样认为呢?
另,曾有论坛高人认为,要考虑单一性。如果产品和方法具有单一性,则方法也具有创造性了。这样考虑可能是考虑到了“特定技术特征”。这就意味着,他把产品特征也纳入了方法权利中进行考虑了。但这样是否合理呢?有什么依据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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