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江湖漂 wrote: 一般来说,大家好像都是象楼上说的那样,将独立权利要求写入摘要,再添加点比如发明的用途、要解决的问题。 4.5.1 摘要文字部分 摘要文字部分应当写明发明的名称和所属的技术领域,清楚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未写明发明名称或者不能反映技术方案要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使用了商业性宣传用语的,可以通知申请人删除或者由审查员删除,审查员删除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摘要文字部分不得用发明名称作为标题,文字部分(包括标点符号)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超过300个字的,可以通知申请人删节或者由审查员删节;审查员删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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