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二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在这6件典型案例中,“北京某源公司与某某汇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唯一一件知识产权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下面,就随着商专小编走进这起案件中。
原告:北京汇源
北京汇源成立于1992年,经过20余年的发展,在全国各地成立了140多个经营实体,连接了1000多万亩优质林果、蔬菜、粮食、畜禽等种植养殖基地,建立了基本遍布全国的销售网络,构建了农工商紧密结合、一二三产业互相支撑的全国性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
被告:菏泽汇源
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2011年11月份开始筹建,2012年7月份投产,厂址在山东菏泽市高新经济开发区,交通便利。工厂占地120亩,公司拥有现代化的生产设备,拥有30多位大专以上食品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年产能达3万吨,公司产品远销欧美、日本、东南亚、俄罗斯、中东及非洲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
案件回溯
北京汇源为了保护自己的“汇源”商标,申请了150个与“汇源”有关的商标,其中就包括30类(方便食品)和第32类(啤酒饮料)。而菏泽汇源未经北京汇源授权,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水果罐头上使用了北京汇源的商标,并获利1.03亿元。北京汇源便将菏泽汇源诉至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判决
最高法院认北京为菏泽汇源的侵权行为清晰,主观故意明显,为了让其侵权行为无利可图,判决菏泽汇源赔偿北京汇源人民币1000万元
从法院判决和立法动作看,整个社会大环境对企业经营中的知识产权合规性要求越来越高,违法成果不断提高。难怪有网友表示,以前我们说企业没有知识产权等同裸奔;现在可以说,企业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等同自杀。
通过本案的判决,希望那些还在“傍名牌”的企业能尽早建立自己的品牌,切莫以身试法,挑战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注册企业商标,建立维护企业,请关注广州商专知识产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