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1.00em]假如一专利,属开拓性发明,由装置A及配套装置B组成;在说明书的实施例中,装置A及配套装置B都各自例举了三种设计方案;权利要求1用上位概念对装置A、装置B进行了描述保护;而几个从属权利要求又分别对各种方案进行了相应保护。另外,如果配套装置B的生产产品实际上采用了三种方案之外的另一种方案进行加工,而该方案严格来说,可以通过现有技术及本专利的各种方案综合得出(就算是本专利的等同设计吧)。
[size=1.00em] 现在咨询各位高人:专利人有必要对装置B的第四种设计方案申请专利吗?又能否申请成功?
[size=1.00em] 我自己的理解是:
[size=1.00em]1.多半申请不成功。毕竟属等同产品。
[size=1.00em]2.即便申请不成功,也应该申请一下。理由是:
[size=1.00em]a.如果申请成功,那是最好结果;如果不成功,审查员的审查意见也应该是“属上一专利的保护范围(已落入权利要求1的“上位概念”保护中)”。其他厂家也不会再申请,相当于给专利人吃了“定心丸”。
[size=1.00em]b.如果自己不申请,一旦被竞争厂家申请了并获得授权(实用新型往往审查不严),后果将很严重。因为即便用前一专利去“无效”后一专利,竞争厂家往往会耍无赖,会让无效程序拖很久,而在无效不成功期间,对方往往会以“拥有自己专利”为由生产产品,甚至不许让真正拥有专利的厂家生产产品。这将极为被动。
[size=1.00em]我的上述想法对吗?遇到这样的情况,最好的处理办法是什么?请高手们多多赐教,拜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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