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三)

2006-11-25 16:34
66209
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三)
北京双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马龙

众所周知,现代专利的基本理念是“以技术的充分公开来换法律保护”,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对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审查指南却作了如下的规定:
下述名称应当避免使用:
……
(v) 以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命名的名称,例如“棱形尺”、“带有熊猫图案的书包”、“红色外衣”等;
……
关于外观设计的名称为何不能反映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或色彩,审查指南并没有给出任何解释,但审查指南的规定所导致的结果却是显而易见的。即由于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中不允许带有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当人们在从事新产品的开发决定前,为防止所开发的新产品侵犯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进行防止侵权检索时,将不得不面对大量的无用信息和垃圾信息,这虽然会提高相关职能部门所储存的信息的被访问次数和访问时间,但也会导致本领域里的技术人员很难通过检索发现新产品所涉及的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或色彩等方面的信息,使得本领域里的普通技术人员在设计产品的外观时,即使是费时、费力地对外观设计专利做了防止侵权检索,也可能由于漏检而无法避开已经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漏检的结果导致那些守法的企业会作出错误的新产品开发决定,使得开发设计的新产品落入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之内,一旦发生侵权诉讼,就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名誉伤害。并让当事人不得不通过法律诉讼解决争端,将当事人拖入漫长的侵权诉讼的司法程序中。而当被告方想要通过无效程序免于被控侵权时,同样会由于很难检索到相同或者相似的在先外观设计申请而无法达到无效对方外观设计专利的目的,令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而对于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专利权人,由于需要在专利侵权诉讼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精力,因此,专利权人总体上也很难在专利侵权诉讼获得经济利益。同样地,做了防止侵权检索的当事人也决不希望自己开发的新产品侵犯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刻意阻挠外观设计专利的充分公开,增加对外观设计专利做防止侵权检索的难度,加大漏检的可能性,严重违背“以技术的充分公开来换法律保护” 这一现代专利的基本理念。因此,审查指南关于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不能反映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或色彩的规定可谓是荒谬透顶。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事实上,审查指南根本没有必要规定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不能反映外观设计的造型或色彩,因为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并不影响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审查指南搞的上述规定实在是毫无必要。
分享到 :
0 人收藏

9 个回复

倒序浏览
scmt  新手上路 | 2006-11-26 00:29:45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三)

有点意思.
外观设计的检索较为困难,这带来了若干问题
若外观设计的名称能够反映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或色彩,那就方便多了
诚如LZ所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并不影响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审查指南如此规定没有太大意义
广告位说明
gjzlin  新手上路 | 2006-11-26 01:31:37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三)

貌似并非匪夷所思
主要看申请时代理人或申请人是怎么起名的,所以说不是审查指南问题,应该是申请人或代理人自己没注意而已
比如:菱形尺-----尺(菱形)
           带有熊猫图案的书包------书包(熊猫/熊猫图案)
           红色外衣------外衣(红色)
我不信这样会发补正或驳回的
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2-21 17:51:03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三)

在括号中补充内容是一种通变的作法,这更加说明了审查指南中相关规定的不合理。
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3-14 15:34:00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三)

审查指南应当取消上述不合理的限制。
福特福克斯  注册会员 | 2007-4-6 17:35:38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三)

如果为了检索的精确度及方便的话,我觉得还不如强制的加上每个外观设计都要加上简要说明的规定,就类似发明及实用新型的摘要,不过这会不会增加代理人的工作量呢?呵呵
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5-4 17:02:01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三)

在无效外观设计专利的时候要有对所涉及产品的结构、形状的简要说明,由此可见每个外观设计申请都应该有简要说明。
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7-21 18:21:26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三)

新的专利法修改草案中已经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有简要说明,我认为这非常有必要。
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10-18 15:45:09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三)

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刻意阻挠外观设计专利的充分公开,增加对外观设计专利做防止侵权检索的难度,加大漏检的可能性,严重违背“以技术的充分公开来换法律保护” 这一现代专利的基本理念。
qujingattorney  注册会员 | 2007-11-30 01:13:22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三)

在我看来,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名称是会影响到保护范围的,比如同样的汽车的7张照片,名称叫汽车模型或汽车,其保护的范围就不一样了,所以外观专利的名称最好能用分类中的具体产品名称,为了区别可以加括号注解,这样也便于检索.据此,我认为审查指南的规定是合理的,没做过外观,外行话而已.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