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论审查指南中的违法规定(二)

2006-11-10 04:49
750314
论审查指南中的违法规定(二)
北京双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马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序言中写到: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反分裂国家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反分裂国家法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由上述各项法律条款可知,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因此,专利法第十九条中所指的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包括大陆、港、澳、台的单位或者个人。专利法第十九条的第二款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就是说大陆、港、澳、台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但是,审查指南却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反分裂国家法和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属于中国一部分的港、澳、台的中国法人单位委托普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事务,也不允许港、澳、台的中国法人单位和港、澳、台的中国自然人自行办理专利事务。但审查指南毫无道理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中国一部分的港、澳、台的中国法人单位要与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一样,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必须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以及港、澳、台的中国自然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否则就予以驳回。审查指南不顾国家相关法律中规定港、澳、台是中国一部分的条款,公然将属于中国一部分的港、澳、台的中国法人单位视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其实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分裂国家法、专利法和港、澳基本法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的公然对抗和粗暴践踏,是绝对违法的。
必须指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国家在必要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绝不允许任何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与这些地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共同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分别按照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专利的相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专利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申请专利的,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过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之内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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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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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jj  注册会员 | 2006-11-12 03:41:11

Re:论审查指南中的违法规定(二)

这是政治问题,不是一个法律问题。

新颖性“国内”使用公开,不包括台湾;中国专利法却不适用于中国香港;类似事情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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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bhua  注册会员 | 2006-11-12 07:00:05

Re:论审查指南中的违法规定(二)

马龙提的这个问题确实是目前立法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并且容易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解决的办法可以在每个立法明确增加一些定义条款,直接定义国内在本法中含义。或者在“国内”一词只是表示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时,而不包括香港、台湾等地时,改为使用一个表示法律适用地域范围的术语来代替“国内”“国外”“外国”一词。
wwww  注册会员 | 2006-11-13 05:50:54

Re:论审查指南中的违法规定(二)

对,楼主可以到专利局门口举牌子自荐一下参加指南的编写。
想用这种方式出名,还不如学frjj

双收好像离中国政法大学也不远,楼主还是趁有空的时候到法大听听课读读书什么的...
tornado  注册会员 | 2006-11-13 18:33:11

Re:论审查指南中的违法规定(二)

是个问题!
在诸多中国参与的国际协定、条约和会议当中,很多都有“国家和地区”的字样,就是为中国准备的。因为,世界上很少有台湾这样的问题。

国际社会已经默认了,又有什么办法。

就像我去香港出差,话费高的吓人,TMD国际漫游!!我可以骂中国移动,但我不能骂审查指南。
bosom  新手上路 | 2006-11-15 01:04:29

Re:论审查指南中的违法规定(二)

虽然国家宪法是其它法律的基础,但凡事都有特殊性,特殊问题特殊处理,就像\"一国两制\",也是一个特殊的例子,按楼主的说法\"一国两制\"也有问题,但不实施这个制度,会给社会带来很多的问题,这就回到了楼主的问题了,归根结底,解决问题是最重要的,所以楼主的问题与其说是违法规定倒不而说是特殊性.
sdrug  注册会员 | 2006-11-15 05:05:59

Re:论审查指南中的违法规定(二)

这个没办法,因为在国内,中国专利是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的专利,而台湾有自己的“专利局”,外国专利它就更称不上了,所以台湾的专利位置目前是有其特殊性。啥时间统一了就不会有此问题了,呵呵!
paulseol  注册会员 | 2006-11-15 19:41:50

Re:论审查指南中的违法规定(二)

一国两制呗。
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1-2 17:12:07

Re:论审查指南中的违法规定(二)

wwww wrote:
对,楼主可以到专利局门口举牌子自荐一下参加指南的编写。
想用这种方式出名,还不如学frjj

双收好像离中国政法大学也不远,楼主还是趁有空的时候到法大听听课读读书什么的...
工作能力决定工作关系,工作关系反作用于工作能力;工作关系的总和构成工作基础,工作单位竖立于工作基础之上。工作知识是第一工作能力。
工作之道决定“工作竞争” 的规律,工作方式决定“工作竞争”的标准,工作能力决定“工作竞争”的结果,工作关系决定“工作竞争”的形式。
longmer  新手上路 | 2007-3-1 07:42:22

Re:论审查指南中的违法规定(二)

马龙GG真是专利行业当之无愧的FRJJ。
一国两制是宪法里有明文记载的,你凭个人对法条和审查指南一点肤浅的理解就想指责审查指南违宪了?SIPO里比你精通法律的人多了去了。哦对了,你知不知道什么是“违宪”?不知道GOOGLE一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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