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LZ风格的都知道,LZ是个一是一、二是二,不喜欢捣浆糊的人。
     还是那类毫无技术含量,但有一定市场含金量的公知技术组合发明。
     逻辑分析公知技术组合发明,唯一可审查方向自然是技术效果是否大于两者总和。
     但是,遇到胡搅蛮缠的审查员,撇开技术效果死缠公知技术的情况,想必也是常有的事。
     那么,素有知识产权界快递之称的代理公司,自然会祭上跪地乞求大法了,合权拿本了事。
     作为发明人,完全无法容忍无原则的丧权卖身行为。
     一、二审、复审均简单、直接、粗暴地指出技术效果具有创造性,审查公知技术是无效与错误的。应该就技术效果进行审查!
    结果,大家都能猜到。
    现在,准备上诉。
    LZ年均打5场以上民事官司,颇有经验,这个是凭证据说话的。但是,至于不服审查而起诉,到底是民事、还是行政,或者行政兼民事,目前一头雾水。
    LZ的用意很明确,授不授权就那样。是时候给予国知局官僚作风迎头痛击了。
    根据法无禁止则可为原则,LZ要求:
    1、宣布审查意见无效:就看指南中公知技术组合发明还有没有用。
    2、授权:这是必须的,不能审查出技术效果问题,就得授权。否则,指南还有个屁用。
    3、索赔:因审查员屡次无视LZ要求审查技术效果而非公知技术,不尊重LZ合理答辩意见。导致产生的各类损失及精神损失给予赔偿100万元。主要是惩戒作用哈,如果好事成了全部用于请客。如果不成功,起码也让国知局倒贴不了律师费。多起诉几次,也能取得迫使其尊重发明人。
    欢迎各位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成功经验,就LZ以上意见进行充分讨论。特别是能得迫使国知局尊重发明人的点子,LZ一定加入诉讼请求。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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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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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脉脉  中级会员 | 2017-2-18 22:08:26
本帖最后由 流水脉脉 于 2017-2-18 22:30 编辑

我个人认为确实有审查员存在着滥用职权,甚至以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这里有一些资料,是以正式审查意见的方式保存在CPC案卷中的,有些东西很明显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在理念层面有根本性的错误,而且还有威胁申请人的行为,有理由相信基于这样的根本性的错误和基本法理的缺失,以往曾经有过多次对申请人正当权利的伤害,很可能已经造成了公私财产(专利是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的重大损失或对公私财产构成重大威胁,而且这些受害申请人无疑满足非特定主体特征。

至于国知局,问题可能就更大了,呵呵........

2017的火热夏季即将来临,是时候给这沉闷的行业和沉闷的论坛来点新鲜热辣的刺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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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脉脉  中级会员 | 2017-2-20 14:16:28
本帖最后由 流水脉脉 于 2017-2-20 14:17 编辑

从目前我个人掌握的一些情况看,这里面当然有行政诉讼的事,但有更多的决不仅仅是行政诉讼的事,而是刑法和公诉层面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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