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LZ风格的都知道,LZ是个一是一、二是二,不喜欢捣浆糊的人。
还是那类毫无技术含量,但有一定市场含金量的公知技术组合发明。
逻辑分析公知技术组合发明,唯一可审查方向自然是技术效果是否大于两者总和。
但是,遇到胡搅蛮缠的审查员,撇开技术效果死缠公知技术的情况,想必也是常有的事。
那么,素有知识产权界快递之称的代理公司,自然会祭上跪地乞求大法了,合权拿本了事。
作为发明人,完全无法容忍无原则的丧权卖身行为。
一、二审、复审均简单、直接、粗暴地指出技术效果具有创造性,审查公知技术是无效与错误的。应该就技术效果进行审查!
结果,大家都能猜到。
现在,准备上诉。
LZ年均打5场以上民事官司,颇有经验,这个是凭证据说话的。但是,至于不服审查而起诉,到底是民事、还是行政,或者行政兼民事,目前一头雾水。
LZ的用意很明确,授不授权就那样。是时候给予国知局官僚作风迎头痛击了。
根据法无禁止则可为原则,LZ要求:
1、宣布审查意见无效:就看指南中公知技术组合发明还有没有用。
2、授权:这是必须的,不能审查出技术效果问题,就得授权。否则,指南还有个屁用。
3、索赔:因审查员屡次无视LZ要求审查技术效果而非公知技术,不尊重LZ合理答辩意见。导致产生的各类损失及精神损失给予赔偿100万元。主要是惩戒作用哈,如果好事成了全部用于请客。如果不成功,起码也让国知局倒贴不了律师费。多起诉几次,也能取得迫使其尊重发明人。
欢迎各位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成功经验,就LZ以上意见进行充分讨论。特别是能得迫使国知局尊重发明人的点子,LZ一定加入诉讼请求。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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