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流水脉脉 于 2016-12-16 19:46 编辑
1、老实说吧,我还真没完全看懂该审查员的这个表述是什么意思;
2、审查指南里关于创造性部分也没有与该审查员类似的表述;
3、我认为关于创造性的判断,大家仔细看我那个公开信,真看懂足够应对几乎所有情况了;
4、不排除有楼上如版主所说的那种可能,不过,我认为,如果该审查员想表达的意思确实如楼上版主所述,那审查员的判断方向似乎就有问题。即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进行判断其重点不在于其是否包括“预料到的技术效果”,因为是否包括这种“预料到的技术效果”根本不重要,对所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进行判断在重点应该在于,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否属实是否客观存在,哪怕是部分地客观存在。即使这个“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里其实包含了成吨的可以预见到的技术效果,但只要同时确确实实也包含哪怕一小部分客观存在的“无法预料到的技术效果”,那按照审查指南的要求,都足够直接确认创造性了。
5、我认为实效性是判断专利技术方案创造性的根本,所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显然只是技术方案实效性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一种最初没有预料到的实效性。审查实务中不应将其特殊化,复杂化。
6、尤其按照审查指南的记载和要求,具备“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只是直接判定创造性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因此并不存在“不具备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就不具备创造性”的这种情况,而该审查员似乎有将其当作了必要条件的嫌疑。
7、特别地,严格说起来,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实效性,即区别于其他技术方案的有益技术效果是其创造性的根本,至于这种实效性是可以预料到的,还是预料不到的,其实根本不重要!守住这一条,审查就不会迷路,更不会自己迷糊后,又把别人也搞迷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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