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洋镜] 法定工作时间40小时还是44小时

2016-9-6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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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却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就使不少当事人产生了疑问,到底每周应该工作几个小时?这一问题一天没有解决,则许多企业要在高额的人力成本和劳动争议的诉累之间摇摆。
一、法律的规定
对此,笔者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
(一)文件颁布时间
《劳动法》颁布于1994年7月5日,正式实施的时间是1995年元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最后一次的修改决定是1995年3月25日颁布的,正式实施时间是1995年的5月1日。
(二)文件颁布部门
《劳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是国务院颁布的。
(三)律师认为
上述对比得出:
1.尽管从颁布的先后顺序来看,《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构成了对《劳动法》相关问题的修改,但其毕竟是国务院颁布的,应属于行政法规;
2.从法的效力位阶上来说,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普通法律——《劳动法》。
因此,每周工作时间至此无法定论。
二、权威的解答
国务院在颁布对《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修改决定的同时,做出了问题解答,其中:
“九、问: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是在每周40小时、还是在每周44小时基础上计算?
答:1997年5月1日以前,以企业所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基础。即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4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上述加班加点,仍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应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
但这一问题始终没有在立法层面得到修正,因此一直都有争论。
到了1997年9月10日,劳动部在向广州市劳动局就《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27号)做的函复中再次确认这一问题:
“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三、律师结论
由此可以确知,虽然《劳动法》多年未经修改,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其中关于我国职工每周工作时间的规定已经被突破。
从文件的层级分析,《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属于下位法,其进一步规定职工每周工作40个小时,缩小了范围,也算符合上位法《劳动法》“不超过44小时”的规定;
就企业实际操作而言,在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下,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就必须做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即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而劳动者在面对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以40小时作为法定工作时间,符合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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