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产生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某些实际出资人基于某种考虑不愿意显示于公司 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文件之中;为了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为了规避公司对股东身份的特别要求。 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没有合同法52条规定的情形,其应是有效的,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名义持股人将名下 股权转让、质押给善意第三人,其应是有效的,即实际持股人可以因利益受损向名义持股人追偿,但无权申请法院判定转让和质押行为无效。因此,虽然股份代持协议有效,对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来说,仍存在风险。 实际出资人面临的风险如下: (1)股份代持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而无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2)股东身份不被认可。如果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转正的尴尬局面。 (3)名义股东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名义股东可能擅自进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这是实际出资人所面临的各项风险中最为严重的一种风险。另外,名义股东可能会在股利取得、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资产分配等方面背离实际出资人的本意或实施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行为。 (4)由于名义股东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名义股东如果拖欠债务,其所代持的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可能会被查封或拍卖。 (5)名义股东去世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代持的股权的处置将成为一项难题。 (6)其他可能出现的风险。 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1)如果股份代持协议无效,并且名义股东不愿成为该公司的实际股东并且也没有出资能力的时候,对于名义股东也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2)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可能会被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追索。这里的出资不到位可能有几种情况,一种是实际出资人违背约定不愿继续出资,一种是实际出资人发生客观变化而丧失继续出资的能力。 (3)如果双方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实际参与公司管理,那么,如果其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而被公司或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主张权利,那么,名义股东很可能被牵涉其中。 (4)如果名义股东因为其股东身份而出任公司负责人的职务,则面临更多的风险,包括刑事风险 深长城律师特别提醒: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签订好相关合同显得格外重要。双方之间的合同,在实务操作中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同时也是在发生纠纷时划分双方责任的重要凭证。签订协议时,应注意相应可能隐藏风险的条款,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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