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洋镜] 小股东的权益如何保护

2016-8-31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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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的不断进步与完善,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越来越受到社会和人们的关注。小股东作为处于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弱势群体,对其权益的保护,既是社会现实要求,也是现代法律的价值取向,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应从如下方面予以架构。
一、在公司章程中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与人合作成立公司同样适用这句谚语。公司设立之初,尽量详细地将股东权益在公司章程中加以约定,为日后公司运营发展及纠纷解决树立一整套详细的依据。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并非千篇一律不可更改,反而更值得大、小股东投入精力去研究制定。大到公司的成立、解散、增减资及变更经营范围,小到融资、担保、关联交易等等细节的约定,点点滴滴关乎所有股东的权益。将公司大、小事项施加要求,令其均需通过股东会决议,甚至包括担保数额、借款数额期限等也可在章程中予以详细约定、限制,让小股东有机会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利于切实保护小股东的自身权益
二、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中争取职工代表的比例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组成中,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作为董事和监事,看起来似乎与小股东没有关系,但是职工代表的增加可以削弱和限制控股股东的独断专行。故明确约定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人数和条件,并在实践中切实履行,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三、行使股东知情权
小股东在董事会中没有席位,也无法参与公司实际经营,明明感觉公司业绩不错,财报显示却是连年亏损,怎么办?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法院查明小股东具有真实股东资格后一般判决公司提供会计账簿,小股东可聘请专业审计人员对其真实性予以审计。
四、行使股东损害赔偿诉讼权利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股东利用公司法赋予的股东知情权,委托专业审计单位进行审计。一旦发现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小股东可以以公司名义或自己名义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五、对无效或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行使撤销请求权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大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在对关联交易或向公司借款、请求公司为其担保等事由进行决议时并未回避或影响决议结果的,或大股东召开股东会并未依法通知小股东的,该决议可撤销,小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六、行使退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退股应满足三大法定情形:(一)长期不分红,(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三)公司生命的延展。只要退股股东有证据证实自己对决议投反对 票,即可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合理价格的退股诉讼。对合理价格的确定问题,退股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指定具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股东退股之时的净资产。依据净资产和退股股东所持股比例,就可计算出价格。  
七、行使解散公司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必须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才有资格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是否符合以上任一法律条件,关键要看证据材料是否能够充分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请求解散公司的股东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必须举出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公司符合前述法定解散条件,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从维护股东权益角度出发,建议股东应有意识地搜集与公司、其他股东相关的法律文件,并为己方的法律行为保留相关证据材料(比如向公司、其他股东发出请求、通知时应以邮寄书面文件的形式进行,并索取邮寄凭证)。
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股东可以请求法院保全公司财产或作相关证据保全。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本条至关重要,保全公司财产或证据可以防止相关财产、证据被转移、隐匿,毁灭,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及保证法院裁判能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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